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本黨宣告建國聲明

本黨宣告聲明:本黨預定明年2014年4月招開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籌備建國第一次全國人民預備大會.大會將決定國家憲法完成全國人民第一讀會議程序.6月召開憲法完成全國人民第二讀會議程序.8月召開憲法完成全國人民第三讀會議程序.並宣告全民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籌備建國憲法正式成立.8月份同期期間.進行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籌備建國全國公職人員十二合一選舉.本黨公告周知.吉時吉日施行2012.7.8日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依據黨章施行全國人民敬上
註.凡同胞願意主動參加者.請於本網站加入粉絲視同報名參加.而相關議案討論.活動等都將於本相關網站公告周知.參加會議人員敬請遵造本黨公告事宜.時間.地點.按時點名參加.無預先報名者.將無法入會議參加會議程序.有良好建設性意見.敬請本各相網站公開討論研究.務必建立全民自己的國家憲法.2012.7.8日

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本黨成立網上推平富制度立委年薪最高140萬、原是200萬元、席次原113席,增45席小計158席,

本黨成立網上推平富制度立委年薪最高140萬、原是200萬元、席次原113席,增45席小計158席,再加平地及山地原住民44席合計202席,助理及一切行政開支年度限最多支出150萬。政黨票門檻降1%,政黨補助款門檻0.5%;平地及山地原住民每縣市2人約44人;個人參選報名保證金5萬元,政黨推薦參選人保證金每人1萬元,.個人參選政府補助或輔選立委參選人每人5萬元,.政黨參選人政府補助或輔選立委參選人每人15萬元,但38年來台外省人及現大陸新娘、外籍人士及投票前離台一年以上台灣人均不得參予台灣國內選舉為參選人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公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微型國家行政區域及暫定執法區域為台東.花蓮.台南.高雄.屏東五區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公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微型國家行政區域及暫定執法區域為台東.花蓮.台南.高雄.屏東五區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主張請政府速成立外星人超科技研究小組及應變防範外星人侵略本國超科技預防部隊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主張請政府速成立外星人超科技研究小組及應變防範外星人侵略本國超科技預防部隊

本黨成立網上全國公務員減重減肥精實計畫將原公職34萬4千人減為8萬.不足人員以勞基法晉用25k至30k勞工25萬人及擴張晉用25k以下人數75萬人

本黨成立網上全國公務員減重減肥精實計畫將原公職344千人減為8.不足人員以勞基法晉用25k30k勞工25萬人及擴張晉用25k以下人數75萬人

本黨成立網上全國土地國有公共化.土地租貸盈收歸全民.國家負責人民居住房屋.農地建設利用管理.人民僅負租使用保管權.徵召工.農兵建設家園.盈餘年收入20%回饋全民.

本黨成立網上全國土地國有公共化.土地租貸盈收歸全民.國家負責人民居住房屋.農地建設利用管理.人民僅負租使用保管權.徵召工.農兵建設家園.盈餘年收入20%回饋全民.

本黨成立網上全民丐幫.獨居殘障.遊民.自殺個人有國家負責食.衣.住.行.育樂.醫療統一管理設施安居.國家並以公權力強制輔導就業.社會局.國軍.警等人力管理機關充分協助獨立再生發展規畫

本黨成立網上全民丐幫.獨居殘障.遊民.自殺個人有國家負責食....育樂.醫療統一管理設施安居.國家並以公權力強制輔導就業.社會局.國軍.警等人力管理機關充分協助獨立再生發展規畫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召開全民2300萬具有85%原住民族血緣身份公民召募全國代表人員參加國政會議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召開全民2300萬具有85%原住民族血緣身份公民召募全國代表人員參加國政會議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總統.副總統人民直選,設國民大會、立法、司法、行政院、總統4人共治國家辦公室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總統.副總統人民直選,設國民大會、立法、司法、行政院、總統4人共治國家辦公室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行政院合併考試人民直選由總統.副總統兼任院長.副院長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行政院合併考試人民直選由總統.副總統兼任院長.副院長

中華民國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台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國民大會併監察、大法官、大會法院人民直選

中華民國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台黨成立網上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實驗政府國民大會併監察、大法官、大會法院人民直選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要求政府要成立常設天地災害預防研究中心及救難大隊常設編制設置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要求政府要成立常設天地災害預防研究中心及救難大隊常設編制設置

全民立法公務員貪污1萬元以上.一律最低刑責不得低於10年或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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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立法殺人者死.車禍撞人致死者死.及虐待.遺棄.打人等致死者無期徒刑.死刑

全民立法殺人者死.車禍撞人致死者死.及虐待.遺棄.打人等致死者無期徒刑.死刑

高雄,台南,屏東,嘉義搬家-『搬運先生』精緻搬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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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轄設機構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總籌備委員會籌設國家級人民綜合法院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轄設機構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總籌備委員會籌設國家級人民綜合法院

羅佩秦要全國同胞一起自立救濟推動國家機關同級慈善事業法人組織,.勞健保年金等福利資源,祇准做慈善公益,國家不得動用福利基金,作救股災、商業等用途。

羅佩秦要全國同胞一起自立救濟推動國家機關同級慈善事業法人組織,.勞健保年金等福利資源,祇准做慈善公益,國家不得動用福利基金,作救股災、商業等用途。

維護台灣安全全面追緝潛伏公敵敵人藏在周邊.舉報破案獎金最低1000元以上專線email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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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縣市長首長.議員選舉呼籲台灣人民支持38年來台外省人及現大陸新娘.外籍人士及投票前離台一年以上台灣人均不得參予台灣國內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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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立法殺人者死車禍撞人致死者及虐待遺棄打人等致死者死刑無期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民立法殺人者死車禍撞人致死者及虐待遺棄打人等致死者死刑無期1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國民兩黨聯合圖利的法律.侵害台灣原住民族及台灣人土地條例.政策貪汙以此為甚

地籍清理條例
地籍清理條例 中華民國9632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11號令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清理程序如下:
一、清查地籍。
二、公告下列事項:
(一)應清理之土地。
(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三、受理申報。
四、受理申請登記。
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前項第二款之公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其期間為九十日;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為期一年。
第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清查轄區內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地籍;其清查之期間、範圍、分類、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第六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駁回:
一、依法不應登記。
二、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權利關係人間涉有私權爭執。
三、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
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駁回者,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駁回者,應於收受駁回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第九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第十條 申請登記事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依其結果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前項情形,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
前二項代為標售之程序、暫緩代為標售之要件及期限、底價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儲存、保管、繳庫等事項及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核發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金,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第十六條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第十七條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
前項所稱原權利人,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者。但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第十八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登記為均等。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原權利人中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國有。
第三章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第十九條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
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第二十條 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之。
第二十二條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第二十三條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機關,如無異議,更正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更正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申報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屆期未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第四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第二十七條 土地權利,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
一、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
二、贌耕權。
三、賃借權。
四、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第三十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第三十二條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三十三條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六章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第三十四條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依前項規定申報發給證明書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時應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法人。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行蹤不明或住址資料記載不全之自然人;或為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之會社或組合,且無股東或組合員名冊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切結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該寺廟或宗教團體願負返還及法律責任後申報。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行使同意權後,應報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報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發給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三、價款繳清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其申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四十一條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真正代表台灣本土第三勢力人民政黨: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對外徵召入黨夥伴

真正代表台灣本土第三勢力人民政黨: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對外徵召入黨夥伴
中華民國臺灣三○○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創辦人兼主席羅佩秦
創辦人黨政策談話:
我們黨創辦宗旨:
臺灣本島兩國論
.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應秉持一貫歷史性任務碌力誠心以赴,
   300年內使命必達,拯救大陸血緣同胞,並與中共政權合力尋找方法實現國父孫中山先生思想,力求新中國在民主、民權、民生、自由、人權、法治、文化等憲政制度穩定建立發展,重建中國人民應和平奮鬥共存統一目標邁進.並為世界民族或國家和平努力做出貢獻;並於中華民國建國400年歷史前,應主動協力以和平感動方式.將強佔已視法律事實租借臺灣原住民族西、北平原土地資源作為復國建國統一基地,應無條件歸還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合國,以實現原住民同胞統一臺灣千年江山的歷史性神聖任務與目標)
.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合國(臺灣原住民族及臺灣本島人民有
責保護臺灣原住民千年和平共存民族傳統共生文化,應於原住民和島內同胞建國後300年內實現原住民族統一臺灣千年江山神聖歷史任務,應致力國內各民族及世界民族一律平等、和平共生發展文化等為建國職志)
黨創辦目的:和平、奮鬥、救臺灣。實現原住民族統一臺灣千年江山歷史任務。
黨的革命任務:把臺灣建立一個民主、憲政、法治、人權、公平、正義、民生平富第一,人民作主也當家的現代化社會及國家。使國家人民所共有、使國家人民所共治、使國家人民所共享。
黨的階段性目標:
. 合力改造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政府。
. 實現臺灣原住民族成立微型國家政府體制(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
主共合國)
. 實現『臺灣本島與島嶼是原住民族同胞的土地主權行動』,臺灣
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合國合力與中華民國政府推動全臺灣本島與島嶼土地革命。
黨的公投訴求革命行動:
. 推動政府五院院長.副院長人民直選。
. 推動總統兼行政院院長、副總統兼行政院副院長。
. 推動五院委員聯合國會問政。
. 推動國民大會設置主席及主席團委員代表審議政府施政及國會
委員違憲案及合議國大主席團代表與大法官合併成立釋憲委員會。
. 推動國民大會專設法官法庭專審違法司法官及訂立國民大會專
設法官法庭全民遴選特種法官人選特別審判辦法。
.依據時程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必須在2年內正式成立為
世界公認國家級政府;並依時程2年內玩成推動臺灣原住民族先於台東.花蓮.高雄.屏東.台南地區設立自治區政府比照五都市政成立,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年內成立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司法院及臺灣原住民族全國第一法院及檢察署及綠島監獄等工作,務期本黨成立2年時,原住民族司法機關務期正式上路,維護原住民族同胞基本人權與權益。
. 推動臺灣原住民族成立微型國家政府體制(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
主共和國)。(一)目的:進入聯合國與全世界原住民族國建立實質國家外交關係交流。(二)目標:1.請求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護衛臺灣確保臺灣與中共政權安定發展互往。2.請求美國軍人進駐花東,協助『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成立護臺防衛自衛隊。
.推動『臺灣本島與島嶼是原住民族同胞的土地』,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合力與中華民國政府推動全臺灣本島與島嶼土地革命行動,土地主權屬於『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即臺灣原住民族同胞』。國家土地法施行採全國土地修定為公共行政使用保留地(此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用地),全國人民私有土地限50年內政府完全依法收購(臺灣土地使用受益屬全民所共有、共治、共享,土地使用受益權屬全民,國家有提供人民土地使用服務或給付之責,簡單一句話,在土地使用權方面:人民沒有房屋住找國家、人民房屋壞了要修繕找國家,責任居住正義概念;在居住權方面:國家是房東地位,人民是房客地位,使用者付費概念;在土地受益權方面:財團或人民使用土的公益收入歸國家管理(國家位於帳房即公共資源分配管理地位),全民享用(全民位於房東受益權地位),消滅私人私權擁有地寶不公義居住、受益權現象,國家爾後負有義務責任使人民有居住設施安樂正義(消滅無殼蝸牛亂象,消滅,人民不用再買房子苦境,人民向國家租用房子,房子使用權買賣是國家與人民之間交易,人民有實質房屋使用,租貸權)、使人民有交通安全使用正義、使人民有良田農耕使用權正義等各行動正義專案(本黨基於國民政府來台後,對於台灣原住民土地使用,未達國父孫中山先生均富治國理想,而讓財團及少數人利用機會將土地炒作使用作為謀財利己的工具,因此人民貧富差距甚大,又國民黨政府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同胞土地使用、房屋使用權等直接利益更是貢獻極少,本黨思考後,若本案國民黨政府土地改革仍如過去草率,僅圖利少數人,圖利自己如黨產等,犧牲了全民利益,本黨將提議由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合國自行獨立行使全國土地革命的平富政策變革行動,務期全民因土地變革為最大受益者)。
黨的革命行動精神導師:
. 中華民國國父 孫中山先生;謹記『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
力』,力行『天下為公』、『世界大同』。
. 中華民國 先總統 蔣中正先生;謹記『堅守民主陣容』,效法 蔣
公抗日精神。
. 中華民國 先總統 蔣經國先生;謹記;『始終一貫積極推行民主
憲政建設』,效法經國先生十大建設精神,『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及親民愛民精神。
. 中華民國 前總統 李登輝先生;效法李前總統民主先生精神。
. 中華民國 前總統 陳水扁先生:法律之前人人一律公正.公平.
正義.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受國法制裁。



主席 羅佩秦 敬上2013.4.28